第一条支付依据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4]第154号)、《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62号)等相关政策文件。
第二条适应范围与职责
一、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统称“社保经办机构”)和市社保中心委托的代办机构(以下统称“社保代办机构”)和参加北京市生育保险的单位及个人。
二、市社保中心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及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社保经(代)办机构的业务等工作;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管辖区内参保单位的具体经办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待遇支付项目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它费用。
“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管理办法”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zhishi/shengyu/64944.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