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3年的4月,沈阳调整了生育保险政策。政策调整后,在各个等级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就医的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待遇普遍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2013年4月,沈阳市调整了生育保险政策。
参保职工生育住院医疗费支付将没有限额,参保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需自付费用,而且增加了产前检查补贴。
本次公示中,市医保局就对政策调整后的数据进行了统计,以正常产单胎自付比为例,5-12月(政策调整后)比1-4月(政策调整前)均有所下降,其中以解放军202医院、市妇婴下降最为显著,为19.52%;剖宫产单胎,5-12月(政策调整后)比1-4月(政策调整前)也同样均有所下降,其中以一级医院下降最为显著,为16.17%。
政策调整后自付比最多下降19.52%
以就医量较大的正常产单胎和剖宫产单胎为例进行说明。在正常产单胎自付比方面,5至12月(政策调整后)比1至4月(政策调整前)均有所下降,按医院等级顺序依次下降为 7.1%、19.52%、3.91%、2.29%和17.90%。其中以202医院、沈阳市妇婴医院下降最为显著,为19.52%。剖宫产单胎自付比方面,5至12月(政策调整后)比1至4月(政策调整前)也同样均有所下降,按医院等级顺序依次下降为6.86%、10.10%、7.79%、3.35%和16.17%。其中以一级医院下降最为显著,为16.17%,其他依次为202医院、沈阳市妇婴医院。
{分析}通过以上数据的比较,本次政策调整后,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待遇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其中以在一级医院及202医院、沈阳市妇婴医院就医的参保人员增加待遇最为显著。
由此可见,政策调整后,在各个等级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就医的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待遇普遍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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