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时候我们都必须先了解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这样才能避免享受不到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就像小刘一样。
小刘2009年参加工作后,所在单位一直未参加生育保险,也没有给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小刘为了获取生育保险待遇,在结婚生子后才去补缴了一年的生育保险费。
先生孩子后投保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013年8月,临沂市某公司女工小刘产后携带合法生育手续、住院费用以及补缴生育保险费的发票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要求领取生育津贴、报销医疗费时,被告知手续不合规定,不能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按照我省的有关规定,企业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并已缴费一年以上,合法生育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那么,小刘是哪些手续不符合规定而造成社保机构不予支付的呢?
原来,小刘2010年参加工作后,所在单位一直未参加生育保险,也没有给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小刘为了获取生育保险待遇,在结婚生子后才去补缴了一年的生育保险费。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0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这里所说的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是指参保女职工分娩时已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虽然小刘是合法生育,但由于生育保险费是产后补缴的,社保机构遂决定不予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小刘未及时参加生育保险、未及时足额缴费是由用人单位造成的。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给予处罚,未参加生育保险期间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看到这里如果你还没具体了解相关的生育保险政策的话那就赶紧行动吧,免得到时遇到和小刘差不多一样的事情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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