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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中产假工资是如何规定的?

 字体时间:2014-05-14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对于有生育保险的人来说,在产假期间还是有一定的工资的。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晚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3.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导致职工不能在生育保险基金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关规定)

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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