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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河南“单独二孩”政策9大热点解析

 字体时间:2014-06-06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5月29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lt;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gt;的决定》, 这标志着备受全省人民关注的“单独二孩”生育政策在河南落地,并于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当日,河南省卫生计委召开新闻发布会,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刘绍杰就新条例中涉及的热点问题进行解答。

《条例》修改了三项内容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刘绍杰介绍,此次《条例》修改的内容有三项目。

一是调整完善了生育政策,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二是取消了生育间隔;三是针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即独生子女死亡、残疾的家庭出台了新的扶助政策,如城乡统一特别扶助标准,对“失独”家庭实施经济救助,对“失独失能”者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农村五保老人给予供养。

“独生子女”咋界定?

独生子女一般指夫妇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子女的。

以下情形也可视为独生子女:一是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二是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以及该夫妇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

单独夫妻咋申领二孩生育证?

刘绍杰介绍,单独夫妻申领二孩生育证分4个步骤。

一是填写《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二是单位核实。《二孩生育证审批表》需经夫妻双方单位或户籍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署核实意见。

三是提供材料。一是经相关部门签署核实意见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二是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三是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簿(或提供子女的相关证明材料);四是单独一方生母(养母)单位或户籍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结婚且只生育(收养)一个孩子证明。独生子女父母离异或再婚的,同时提供生父(养父)所在单位或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五是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五张。

四是审批及发证。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女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后,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发证。

为何取消生育间隔?

原《条例》规定了再生育的夫妻,女方应有4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28周岁以上者除外,简称“4、28间隔”。

这次修改决定取消了此项规定,意味着凡是符合再生育法定条件的,就可以结合自己的情况,自主决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时间。

“但我们仍然倡导合理的生育间隔,因为截止2013年末,河南省总人口为10601万人。今年单独二孩政策的启动会有小的生育回潮,而且由于已经积累了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妻,必然会产生一定的生育堆积问题。就河南来说,按女方27岁生育第二个子女推算,当前产生的生育堆积为35万对,如果这些单独夫妻都在政策启动后集中在一两年内生育,可能短期内对人口出生影响较大,给卫生、教育、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带来一定的压力。”刘绍杰建议,单独夫妻要合理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时间,这有利于妇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符合“二孩”条件要生育还得经批准

新《条例》实施后,有的人关心,自己符合生二孩的条件,是不是想生就生了,答案是否定的。

刘绍杰说,《二孩生育证》是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重要法律凭证,也是行政许可的证照形式。符合规定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须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过批准,依法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政策实施前违法生育如何处理?

据新《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新条例施行以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已按当时政策法规作出处理决定的,继续有效;尚未处理的,按本条例规定处理。

独生子女夫妻特别扶助金标准是国家标准两倍

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刘绍杰介绍,这次河南修订《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进一步加大了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力度。

一是实行城乡一致的特别扶助标准,并在国家标准基础上增加一倍。

根据国家卫计委等五部门有关规定,自2014年起,将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的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

在这次《条例》修改中,河南按照就高不就低和城乡一致的原则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进行扶助。

新《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国家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城乡不相同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也就是说,河南省城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统一在国家规定的城镇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标准基础上再增加一倍。自2014年起,河南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540元、680元 。

二是对失独夫妻给予经济救助。新《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具体的救助办法和救助标准,由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

三是对失独失能老人给予政府供养。针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新《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者农村五保老人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要再生的单独夫妇,咋退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

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刘绍杰介绍,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获得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签定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

“但是,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政策内容比较复杂,比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村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它社会保障优先优惠等等,奖励优待的主体、标准、来源等多有不同,在执行中不能一刀切。”刘绍杰说,新《条例》实施后,相关部门将根据各种奖励优待的主体、标准、来源,共同研究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仍要重点查处

新闻发布会上,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刘绍杰说,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并不等于计划生育工作要放松了。根据国情、省情,河南们要继续坚持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落实《条例》,坚持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依法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基本生育政策,全省各级党委政府都要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和“一票否决”。

“全省在修订lt;条例gt;完善生育政策的同时,必须坚持两手抓,即一手抓完善生育政策,一手抓依法管理计划生育,要在全省继续广泛深入开展以治理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为重点的城镇居民、落后乡村、流动人口违法生育专项治理活动,开展查处违法生育多孩专项活动,依法加强和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促进法律法规的全面落实和公正公平执法。”刘绍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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