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鲁政令第193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由市区、开发区负责统筹。中央、省属及外地驻威企业的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由其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由雇主为包括其本人在内的所有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档案托管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已享受待遇的,要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
三、我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确定为1%。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
四、生育保险实行定点服务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和条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五、对参保人员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实行定额管理,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结算标准和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六、参保人员妊娠检查、流产、引产、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特殊情况确需到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用人单位应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生的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七、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按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由男职工或其所在单位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八、职工跨统筹地区调动工作的,在调出地参加了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的时间可连续计算,但在领取待遇时要出具在调出地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凭据。
九、本《通知》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威海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威政发〔1997〕48号)和 《关于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威劳函〔2004〕9号)同时停止执行。
十、各市区、开发区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办法和管理服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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