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包括哪些主要方面呢?
(1)产假。
产假是指女职工在分娩前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受的有薪假期,其宗旨在于恢复和增进产妇的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及料理个人生活的能力,并使婴儿得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按照 1919年《保护生育公约》(第3号)的要求,产假至少为12周。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第183号)又提出,妇女有权享受时间不少于14周的产假。 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胎,增加15天。
(2)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指在女职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不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以至收入中断时,给予定期的现金补助,以维护和保障妇女及婴儿的正常生活。1919年《保护生育公约》(第3号)第一次对生育津贴作出了通用性的国际规范,1952年在对该公约的修订中,明确这一项属于与收入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津贴不应低于原收入的2/3。2000年《保护生育建议书》(第191号)又提出、生育津贴应提高至妇女原先收入的全额。生育津贴按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支付。在制定生育津贴标准时,一般都采取较优惠的政策。《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3个月产假期限享受生育津贴。对晚婚、晚育职工,早产、流产、难产以及多胞胎生育的,普遍增加了半个月至两个月的生育津贴。一些地区将计划生育奖励假期的生育津贴也纳入生育保险范围。
(3)医疗服务。
医疗服务指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助产士为职业妇女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需的住院治疗。定期对孕妇进行体检,并提供从怀孕到分娩的一系列医疗服务,以了解孕妇身体健康状况和胎儿成长情况。《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流产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生育保险待遇。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也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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