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计划生育节育奖管理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2009-4-1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全面实行计生节育奖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08年1月1日后生育子女,夫妻一方或双方落实结扎措施(含子宫、输卵管切除术,下同)的东莞市户籍居民,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节育奖:
(一)独生子女父母。指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二)农村纯生二女夫妻。指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两个女孩(包括曾生育二个女孩其中一个死亡,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女孩)的;
(三)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经市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女孩后,再生育一个女孩的。
符合上述规定的,夫妻双方都为东莞市户籍居民的,双方均可享受节育奖;一方为东莞市户籍居民的,另一方为非东莞市户籍居民的,非东莞市户籍居民的一方从户籍迁入本市次月开始可申请并享受节育奖。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一)超计划生育的;
(二)落实结扎的一方结扎时超过49周岁的;
(三)落实结扎措施时夫妻双方均为非东莞市户籍居民的;
(四)生育子女后,一方或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转为农村居民的纯生二女结扎夫妻;
(五)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未经审批生育等违反计生政策,且未处理完毕的。
第四条 符合节育奖申请条件的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户口本、结婚证、小孩出生证、结扎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村(社区)受理后,审核申请人资格,并报镇(街道)计生办审批。
领取节育奖人员按户籍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其户籍在市内镇(街)间迁移的,应到迁入地村(社区)重新申办。
第五条 节育奖发放标准现阶段为每人每月80元,经费由市财政负担,今后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整。
节育奖按月计算,按年发放。于每年7月发放。
节育奖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第六条 节育奖从落实结扎措施当月起计算,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止。领取人在领取期间死亡的,发放至死亡当月。
第七条 节育奖由指定银行发放。
每年5月,镇(街道)计生办将上一年度5月至本年度4月符合领取节育奖的人员名单、发放金额、领奖人账户等资料汇总报市人口计生局。市人口计生局汇总全市数据后分别报市财政局和送指定发放银行。
第八条 在领取节育奖期间领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领取资格:
(一)政策外生育的;
(二)抱养、收养他人子女的夫妻;
(三)未经批准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夫妻;
(四)假结扎的夫妻;
(五)落实结扎措施之日起一年内未按规定参加查环查孕的夫妻。
已领取奖金的,由镇(街道)计生办将领取的所有节育奖金如数收回,上缴市财政。
第九条 节育奖领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领取节育奖:
(一)政策内再生育子女的夫妻;
(二)户籍迁到市外或到境外定居的;
(三)经批准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术的夫妻;
(四)奖励对象离婚,未落实结扎措施一方的;
(五)由于婚姻状态变动或户籍变动(村改居除外)而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申领条件的夫妻;
(六)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的。
第十条 节育奖工作纳入镇(街)、村(社区)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第十一条 在审批、发放节育奖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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