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广东省计划生育第十九条,第八项,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经申批可以生育二胎。中的农村居民是以户籍性质来划分的,户口性质登记为“农业人口”的为农村居民,户口性质登记为“非农业人口”的为城镇居民。这种划分即不科学也不合理。这种划分对于我们因读书强制农转非,本质是农村居民,没有享受城镇待遇,第一胎是女孩的农村居民来讲真是太不公平太不合理了!有以下6个理由必须修改计划生育中如何判定农村居民的名词解释。
1,着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都是出生于横栏镇,土生土长的横栏人,是生活在横栏镇三十多年实实在在的农村居民。我们父辈都是本村的农民,我们读中专前,户口一直是农业户口,我们享受的待遇是农村居民的待遇。更何况现在很多省,如:山东省,湖南省河北省,江苏省,海南省,云南省都不是按户口性质来区分的,都是按实际情况来区分的。浙江省更是有明确规定,我们这种“农转城的情况是可以继续适用农村生育的优惠政策,第一胎是女孩,可以生育第二胎。
2,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我们享受 待遇是农村居民的待遇,所以要实行与农村居民相一致的生育政策。
3,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原则。95,96届大中专毕业生不再享受包分配的政策,国农政策要求大中专生必须将户口迁至学校。对于农村学生而言只能接受强制性的“农转非”。我们世代都是农民,省吃俭用,含辛茹苦养大,供其读完中专,也是希望早日为家里分忧解劳,没想到毕业后,不但没有稳定的工作分配,就连“第一胎是女孩,可以生育第二胎”最基本的农村居民待遇也没有,感觉还不如一个坐牢回来的人,真是太不合理,太无天理。十年来,哪个部门都不管,我们投拆无门。这些问题矛盾日益突出,感觉是给国家出卖了。特别是在计划生育政策中是一片空白,根本没有提到我们是属于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是按城镇居民标准征收,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我们是按农村居民?总之是罚是按城镇居民罚,奖是按农村居民奖!
4,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府相抵触。根据2008年5月国家人口计生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具体条件,符合以下一种情况的人群应继续适用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1)是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且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继续适用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我们是属于这种情况的,中山市横栏镇有10个村民委员会和1个居民委员会。10个村民委员会分别是:1)横东村2)横西村3)裕祥村4)宝裕村5)新丰村6)新茂村7)贴边村8)三沙村9)五沙村10)六沙村;1个居民委员会是:西冲社区居委会。我们的户口都是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的。我们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1)村里的”农村股份”“农村合作医疗”“队长选举,村长选举权”我们都有份。2)因读书强制农转非,毕业后迁回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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