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单独二胎新政策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全国不设统一的时间表,将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时间。但是,各地启动实施的时间不宜间隔得太长。根据国家新政策,《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文统一简称《条例》)中关于生育政策的条款需要修改。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为生育调节,专章规定了各类可以合法再生育二胎的情形。其中规定:
1、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
3、患不孕(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4、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5、夫妻一方因工致残伤残等级为四至一级,或者因公致残伤残等级为五至一级;
6、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条例》还规定,“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此外,福建农村已是“单独二胎”政策。《条例》第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已有一个子女,符合“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或是“只有一个女孩”等情况的,经批准可以生二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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