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我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加强生育保险业务经办能力,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尤其是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遂宁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遂府办函〔2014〕86号)有关规定,于近日印发了《遂宁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遂人社发〔2014〕44号)(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对参保对象类型、缴费费率、参保待遇、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一是参保范围“广”。参保对象基本涵盖我市所有的劳动者。
二是费率调整“活”。我市根据生育保险运行情况对缴费率作动态调整,确保生育保险基金能够满足我市参保人员的需要。
三是待遇规定“细”。对参保人员从产前、产中、产后等多个阶段应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进行了详细规定,切实保证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是监督管理“严”。明确了我市生育保险基金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市与县(区)之间生育保险基金发放衔接问题以及生育保险工作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
打破城乡差异职工个人不缴费
《细则》彻底打破以前因城乡差异、区域不同的生育保障限制,实行“统收统支”的模式和“六个统一”的业务管理标准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雇工)
参保单位职工将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包括生育的医疗费、计划生育的医疗费以及生育、计划生育手术相关并发症住院医疗费
近日,根据市政府出台的《遂宁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制定了《遂宁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我市以前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不再执行。
《细则》彻底打破以前因城乡差异、区域不同的生育保障限制。
进一步完善了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增强生育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细则》规定,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行“统收统支”的模式和“六个统一”的业务管理标准,即统一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统一经办业务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管理、统一缴费费率、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服务标准。
费用如何管理?
实行“统收统支”的模式和“六个统一”的标准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细则》对参保对象类型、缴费费率、参保待遇、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一是参保范围“广”。参保对象基本涵盖我市所有的劳动者。二是费率调整“活”。全市根据生育保险运行情况对缴费费率作动态调整,确保生育保险基金能够满足我市参保人员的需要。三是待遇规定“细”。对参保人员从产前、产中、产后等多个阶段应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进行了详细规定,切实保证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四是监督管理“严”。
参保对象是哪些?
参保范围“广”,基本涵盖我市所有的劳动者
如何参保缴费?
缴费“零负担”,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根据《细则》,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雇工)。用人单位以当月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为基数,按0.5%的缴费费率,缴纳当月的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细则》指出,参保职工以本人上月的工资总额作为当月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参保职工本人工资超过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缴费工资。参保单位当月新进职工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按本单位上月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按照政策规定,生育保险费实行按月申报、按月缴纳,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参保有何待遇?
根据政策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根据政策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属参保单位职工,且参保单位在职工生育、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的12个月期间,连续不间断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符合国家、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在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生育、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参保单位职工将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包括生育的医疗费、计划生育的医疗费以及生育、计划生育手术相关并发症住院医疗费。参保地社保局在支付生育津贴时,按政策标准确定职工的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天数。
产假这么计算?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再增加产假30天。参保单位男职工的配偶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男职工在单位享受了护理假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护理假期间(最长不超过15天)的生育津贴。另外,《细则》还对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因意外而流产的以及参保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情况,对其保障待遇和休假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细则》还规定,参保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引起的相关并发症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报销办法比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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