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津市人力社保局获悉,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日前对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作出调整。
自2015年1月1日起,城镇职工自然分娩、人工干预分娩、剖腹产不伴其他手术和剖腹产伴其他手术(指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或阑尾切除术)医疗费的定额支付标准,分别由3000元、3100元、3600元和3800元,统一提高到3800元。
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计划生育手术费三项费用支付标准提高。其中,自然分娩、人工干预分娩、剖腹产不伴其他手术和剖腹产伴其他手术(指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或阑尾切除术)医疗费的定额支付标准,分别由1500元、1600元、1800元和1900元,统一提高到2280元。分娩期出现生育并发症者的医疗费,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
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支付标准,由200元提高到240元;妊娠满12周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支付标准,由300元提高到360元;妊娠满16周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支付标准,由400元提高到480元;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产前检查费限额支付标准,由550元提高到660元。
参保居民在住院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诊转院分娩的,在转出医院发生的与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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