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即将施行新规施行前海门市仍按原规
2014年10月1日起全省将正式施行《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新规将对生育保险覆范围、缴费比例、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作明确规定。新规实施前,我市仍按海门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且自首次办理该职工生育保险参保手续之日起至发生生育保险相关费用时连续缴费10个月以上的。
二、生育津贴
生育女职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由经办机构发给生育女职工所在单位生育津贴,用于支付生育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标准,以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异位妊娠、葡萄胎,享受15天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引)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和阴道分娩顺产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5天生育津贴;符合享受晚育假条件的女职工增加30天生育津贴。
三、生育医疗费
1.参保职工因下列原因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限额支付,低于限额的按实支付:
(1)产前检查医疗费1200元。
(2)妊娠3个月以下的流产手术600元;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引)产手术2000元;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手术3000元;阴道分娩3200元;剖宫产4000元。
(3)放置宫内节育器150元;取出宫内节育器150元;实施皮下埋植术200元;实施皮下埋植取出术150元;实施输卵管结扎术500元;实施输精管结扎术320元;实施输卵管复通术1600元;实施输精管复通术1200元。
2.女职工因下列原因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70%比例支付:
(1)妊娠并发症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生育并发症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相应分娩医疗费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
(3)剖宫产手术同时附带子宫肌瘤、阑尾炎等手术,超过剖宫产支付限额的医疗费;
(4)治疗异位妊娠、葡萄胎等发生的住院医疗费。
四、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对符合国家规定享受98天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具体标准:1至6月生育的,为本市上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7至12月生育的,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
五、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自失业之月起至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生育的,按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发给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享受天数按本文第二条规定执行)。住院分娩医疗费、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产前检查医疗费、妊娠和生育并发症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在职女职工的待遇享受;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男职工配偶无工作的,生育时住院分娩医疗费、产前检查医疗费按在职女职工待遇的50%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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