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经遂宁市政府六届22次常务会议审定,日前,遂宁市政府出台《遂宁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遂府办函〔2014〕86号),进一步完善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增强生育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该办法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明确实施范围和对象。遂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组织中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和职工。
设定统筹模式和标准。实行“统收统支”的管理模式和“六个统一”的业务管理标准,即统一缴费费率、统一基金管理办法、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系统。
建立目标管理和约束机制。将基金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各县(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对完成基金征收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区),当期基金收支缺口由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基金全额补足;对未完成基金征收年度目标任务,而当期出现基金收支缺口的,其资金缺口由市级统筹基金按完成目标任务的比例解决,其余缺口由县(区)政府安排资金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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