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对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进行明确补办《生育服务证》不享生育待遇
为贯彻《赣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我市日前下发通知,对《暂行办法》参保职工生育待遇、参保职工生育津贴、参保职工统筹地区外生育待遇等问题作出了明确。
据悉,2014年新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计算其2014年生育津贴时按用人单位当年的月生育保险平均缴费工资计发,2015年后所有参保单位以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生育保险平均缴费工资计发,同时,出现不同医疗类型计算津贴时可以累加。参保男职工除本人可报销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费外,其配偶无工作单位且符合生育政策的,提供就业部门失业证明或当地居委会证明,可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通知明确了《生育服务证》的重要性:分娩前提供了《生育服务证》,并在医保局办理了就医登记的,可以享受生育待遇;分娩后补办《生育服务证》的不予享受生育待遇。有《生育服务证》的参保职工分娩、流产、引产,按照月份大小享受相应的生育待遇;无《生育服务证》的流产、引产,不论月份大小一律按计划生育手术费中的人工终止妊娠术(意外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享受生育待遇。分娩、流产、引产均要提供《生育服务证》,方可享受产前检查相关待遇。
参保职工统筹地区外急诊、急救就医的,用人单位或其本人须在3个工作日内电话报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出院后90天内携带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生育服务证》等相关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有并发症(合并症)的需另附相应的资料。在统筹地区外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需明确其医院综合等级,三级专科医院视同二级综合医院,二级专科医院视同一级综合医院,无法确定级别的视为一级医院予以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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