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分别作出调整。对此,很多读者纷纷来电进行咨询,针对本市生育保险发展及运行情况,市人力社保局医疗(生育)保险处副处长李跃进行了详解。
“天津市生育保险制度自2005年启动实施以来已运行近十年。由最初覆盖的就业人群,扩展到未就业人群,参保人数达到770万人。特别是2013年建立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以省级为单位率先实现生育保险的城乡统筹,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和好评。” 李跃介绍。
“在制度设计层面,本市生育保险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职工生育保险,二是居民生育保险。职工生育保险覆盖全市所有职工干部、企事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居民生育保险覆盖全市所有参加居民医保的城镇未就业居民、农村居民和学生儿童。”李跃说。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共分四项:产前检查医疗费、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居民生育保险待遇共分三项:产前检查医疗费、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从付费方式看,职工和居民生育保险,共同实行三种付费形式,即定额、限额和项目付费。定额付费主要适用于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限额付费主要适用于产前检查医疗费;项目付费主要适用于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合并症等。”李跃说。
“在本市生育保险经办工作的环节,生育保险按照职工和居民不同人群,使用职工和居民两套信息系统进行审核支付。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部分由市社保中心结算中心负责审核报销,产前检查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由区县所属社保分中心审核报销;居民生育保险全部由区县所属社保分中心负责审核报销。垫付医药费报销参照各自基本医保垫付报销流程进行审核报销。”李跃向记者介绍。
目前在本市,两项生育保险制度运行平稳,基金收支基本平衡,在保障女性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需求和促进妇女平等就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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