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在南昌市参加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并设顺产1000元和剖腹产2000元的最高限额。对此,南昌市相关负责人表示,2009年9月起,南昌市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截至目前,南昌市在校大学生有62人生育享受了医疗补助。
享受生育保险是公民应有的权利,只要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它是不区别于身份,体现了政策的普惠性。只要大学生符合《婚姻法》和《计生法》的规定,其婚育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享受生育保险也是正当权利。相反,不给大学生生育保险待遇,是政策的歧视与不公。
很多人认为这是在变相鼓励在校大学生生育,不得不说这是逻辑上的误区。生育保险的存在,给大学生生育提供了经济保障,使得行为受制的因素变得更少,环境更宽松。但是,真正到现实中,大学生不会因为有生育保险才去结婚生孩子。不在冲动上产生作用,所谓的鼓励仅具或然性。
对生育保险的异议并不是保障制度本身,而是下意识将其当成了制约婚育的条件。显然,这是用一个权利去制约另一个权利。对于大学生婚育不应是抵触与禁止,相反应当给予必要的引导,让大学生理性选择,并对给予他们人性化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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