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生育保险将落实省新规定2014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1999年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相比,新规最大亮点是将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淮安生育保险将落实省新规
“98天生育津贴”已实施
据医保部门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淮安生育保险与即将实施的《规定》相比,部分已经先行一步,其他部分未来将按照《规定》要求实施。
据介绍,与《规定》相比,淮安目前已经实施女职工享受国家和省规定98天及以上产假和休假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同时,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职工参保地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按照《规定》,未来淮安市的男职工配偶晚育的,男职工将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工作人员说。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要调整
目前淮安生育保险费用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纳,缴费比例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1%。而新《规定》要求,“一般不超过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
“具体缴费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工作人员介绍说。
生育津贴将跟上
据工作人员介绍,根据《规定》要求,对生育、难产、生育多胞胎、晚育、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妊娠满7个月引产等各种不同情况享受生育津贴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实际上,生育、难产等不同情况淮安已经将医疗费用纳入生育基金的报销范畴。与《规定》相比,未来淮安也会按照要求,将生育津贴纳入范畴。”工作人员介绍称,随着《规定》的出台,淮安生育保险将与之对照,细化相关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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