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生育险待遇调整记者从天津市人力社保局获悉,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日前对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作出调整。
自2015年1月1日起,城镇职工自然分娩、人工干预分娩、剖腹产不伴其他手术和剖腹产伴其他手术(指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或阑尾切除术)医疗费的定额支付标准,分别由3000元、3100元、3600元和3800元,统一提高到3800元。
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计划生育手术费三项费用支付标准提高。其中,自然分娩、人工干预分娩、剖腹产不伴其他手术和剖腹产伴其他手术(指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或阑尾切除术)医疗费的定额支付标准,分别由1500元、1600元、1800元和1900元,统一提高到2280元。分娩期出现生育并发症者的医疗费,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
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支付标准,由200元提高到240元;妊娠满12周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支付标准,由300元提高到360元;妊娠满16周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支付标准,由400元提高到480元;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产前检查费限额支付标准,由550元提高到660元。
参保居民在住院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诊转院分娩的,在转出医院发生的与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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