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社会保障发展史上, 妇女生育保险是现代工业化社会的产物。迄今为止,在全世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15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 大部分都包含生育保险的内容。虽然不同国家的生育保险制度在实际运作和制度规范方面不尽相同,但都涉及覆盖范围、待遇标准、立法与管理等几个方面,反映了不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
1. 覆盖范围
不少国家将享受生育保险的范围扩大到包括非劳资妇女在内的一切女性。少数国家或地区对享受生育保险的资格没有规定限制条件,只要该妇女是该国公民,就有资格享受。但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对享受生育保险的女性作出了限制规定 ,具体可分为五种情况。
一是只对居住权有一定要求,如冰岛规定有常住权的母亲,可享受生育保险;卢森堡规定受益人必须在该国居住 12个月以上, 且夫妻两人必须在该国居住3年 , 才能享受生育保险。
二是只要从事受保职业的就有资格享受,如日本、波兰、危地马拉、几内亚、丹麦等国。
三是要求从事一定时间的受保职业, 如加拿大规定在最近一年内从事受保职业 10~14周后, 才能取得享受资格; 阿根廷规定产前连续受雇 10个月或从事现职工作 1个月并在从事现职工作前的一年内受雇不少于 6个月的才能享受。
四是要缴足一定时限的保险费后方可享受, 如墨西哥规定受保妇女生育前12个月内, 必须已缴纳 30周保险费才能享受生育保险; 一般规定生育前 12个月缴纳保费 10个月。
五是除要求被保险人在生育前投保达到一定时间外, 还要求被保险人实际参加工作要达到一定时间, 如法国, 被保险人在分娩前必须投保满 10个月,并且在生育的最近一年内的头3个月中,至少受雇 200个小时。
2. 立法与管理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密不可分, 两者在性质以及标准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为使生育保险基金更具实力,提高抗风险的能力,大多数国家将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立法实施。
在管理上, 一般采取国家集中管理下的区域负责制。例如在英国,健康和社会保障部通过地方办事机构,管理疾病与生育保险费和补助金;通过国民保健系统全面管理医疗服务;
全国大约有 15个区域性卫生主管当局和各地区卫生当局,管理国民保健服务工作。在德国, 国家保险协会监督全国健康保险,州保险协会负责疾病与生育法规的实施,疾病基金会管
理保险费和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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