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生育保险?
答: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育保险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职工。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参加执行。
3、生育保险基金由哪些部分组成?
答: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4、企业和职工按什么标准缴纳生育保险费?
答: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费总基数为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5、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哪些费用?
答: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6、女职工的产假是如何计算的?
答: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女职工的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女职工生育同时符合难产、多胞胎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
7、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答: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8、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什么项目?
答: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9、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什么项目?
答: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0、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包括什么?
答: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一)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
生育保险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有关规定。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个人先部分负担的费用,生育保险全额纳入报销范围。
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1、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
2、分娩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11、哪些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答: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
(三)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七)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2、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的相关生育费用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保后生育保险基金不予补支。
用人单位参保后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在欠缴期间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单位按有关规定补足全部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后,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用人单位漏报、少报职工的缴费工资,给职工生育保险津贴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
13、未纳入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答:目前未纳入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生育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1988年第9号令)、《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等有关规定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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