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资金构成:
1、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2、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3、生育保险费延迟缴纳的滞纳金;
4、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以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核定),缴费率为0.7%;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全额缴纳,不得减免。
第八条 生育保险缴费费率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施行。
第九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本实施办法实施日、新设立的单位应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财务和会计管理办法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以下渠道列支:
1、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在单位综合财政预算中列支;
2、财政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按比例纳入财政预算,差额部分在单位自备资金中列支;
3、非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单位自备资金中列支;
4、企业在税前列支。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全年生育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单位和职工建立缴费纪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生育保险费征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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