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
( 一 )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
女职工生育产假为 90 天;实行晚育的 ( 晚婚生育或者女方 24 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 另增产假 90 天;难产、剖腹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不满 4 个月流产的,给予 15 — 30 天的产假:满 4 个月流产的,给予 42 天产假。
( 二 )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女职二所在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拨付。
( 三 )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 ( 含检查费、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 ,按本市各级医院上年生育费用的平均水平由生育保险基金拨付,超出部分由职工,卜人负担,其中:
顺产 400 元;难产 500 元;剖腹产 800 元;双胞胎生育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 50 元; 4 个月以下流产 50 元;满 4 个月以上 250 元。由生育引起的一般疾病,每人另增 100 元;由生育所致严重并发症,经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审核后,视上年生育基金节余情况,酌情给予半额或全额的医疗补助费,其它疾病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办理。
县 ( 市 ) 区级在上述支付标准基础上降低 10—20 %拨付。全市生育医疗费标准和生育保险费征收比例随医疗费水平变化及上年基金收支情况,每年七月由市劳动行政部门作出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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