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生育保险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
第二十九条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除急诊、急救外,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
第三十条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由经办机构在具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综合考虑其管理能力、服务质量后确定,并签订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一条 参保职工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时,应在三日内提供本人身份证、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医保IC卡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保IC卡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办理就诊手续。
第三十二条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核对在本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职工身份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并将参保职工信息及时录入许昌市生育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每月10日(节假日顺延)前汇总上月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相关材料,报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第三十三条 参保职工因病情需要在本市转院或者转往异地诊疗的,由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后,经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审批;因急诊、急救和因公出差、探亲、异地派遣、准假外出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应在办理住院手续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备案。未登记备案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四条 女职工或男职工配偶需在异地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选择一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持身份证、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经办机构办理异地生育审批手续。未按规定审批的,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条 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属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个人自付的,由其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发生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在医疗终结后90日内,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申领手续,除按第二十三规定提供所需材料外,尚需提供费用汇总清单、急诊证明或诊断证明、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病历复印件(包括病案首页、手术记录、长期和临时医嘱)到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结算。
第三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诱导职工选择分娩方式。对不具备临床剖宫产手术指征,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定点医疗机构应让本人或家属签字确认,其生育医疗待遇按照正常分娩支付标准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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