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育保险的就医程序
第十二条 职工应选择一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后,原则上不予变更。
第十三条 职工应于妊娠12周内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持《社会保障卡》、《结婚证》、《生育证》等相关材料,直接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登记就医。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先到市医保中心进行登记,再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一)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
(三)职工妊娠12周内未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核对选择在本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职工身份,并将参保职工信息及时录入安阳市生育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职工因病情需要在本市转院或者转往异地诊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转诊意见后,报市医保中心备案;急诊急救的可先转院,但需在3个工作日内到市医保中心补办转院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职工应于妊娠12周内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选择一家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由所在单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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