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参保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
第九条 生育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按月缴纳。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3%;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缴纳生育保险费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6%。
第十条 用人单位从参加生育保险的下月起,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新参保灵活就业人员自参保等待期(6个月)满后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费缴纳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本市有关部门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适度调整。
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以货币形式按月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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