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内人社发〔2010〕101号)精神,我区实施自愿申报复合药纳入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支付范围。
根据自愿原则,有关单位可以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纳入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申报纳入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复合药,必需符合3个条件,即通用名称未列入《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和《第一批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复合药西药目录》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药品组成,并且每个成分药品及其剂型必须在《药品目录》范围内;复合药的价格小于等于其所组成的同等药品价格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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