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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职工生育保险下月开办 津贴由单位申领

 字体时间:2013-10-20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将从下月1日起正式开办,昨日,市社保局提醒参保职工,妊娠16周时须到社保机构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选定市内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接受产检、分娩等医疗服务。

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将从下月1日起正式开办,昨日,市社保局提醒参保职工,妊娠16周时须到社保机构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选定市内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接受产检、分娩等医疗服务。

生育医疗费用可即时结算

据了解,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我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表明,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中,生育医疗费用指参保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分娩住院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这些将于4月1日起实施即时结算。

“以前参保职工要自己先垫付,然后再到社保机构按照顺产3000元、剖宫产5000元进行定额报销。4月1日后,参保职工凭《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到选定的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首次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就会在医保系统为其办理就医登记,就医登记后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实现即时结算。”市社保局医疗保险科科长龚永说。

龚永提醒,参保职工应在妊娠满16周时,由个人或单位经办人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填写《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报表》(可在市社保局网站下载),申领《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并选定市内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接受产前检查、分娩住院等医疗服务。就医登记确认手续可提前至妊娠满14周起开始办理,参保人妊娠满14周(含)之后,至第16周第6天之前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从第16周第1天起,其在选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办法记账。

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其妊娠16周第1天起至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前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龚永还提醒参保职工慎重选择定点医院,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再予以变更。确要变更的,变更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生育津贴统一由单位申领

作为备受关注的生育津贴,在申领和发放上也有明确规定。据了解,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社保机构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给用人单位。

“每个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都不一样,所以每个用人单位的生育津贴也不一样。例如社保机构计算出某企业的生育津贴是2500元/月,就会在企业申领后足额发到企业账户,若当时该企业在女职工生育期间仅发放1000元/月的工资,那就应补1500元/月给生育职工,足额发放2500元/月,一旦企业不按规定操作,职工可向市人社局劳动监察支队举报。”龚永说。

针对待遇追溯期(2011年7月1日(含)至2012年12月31日(含)期间)问题,龚永表示,在追溯期生育分娩的,产假的生育津贴以2472元为基数,除以21.75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内所含工作日天数计算,用人单位应在2013年6月30日(含)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追溯支付。追溯期间分娩的生育医疗费用仍按顺产3000元、剖宫产5000元进行定额报销。

热问热答

问:参保职工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急诊分娩、抢救分娩或流产的,可以报销吗?怎么办理?

答:以零星报销的方式办理。需在自入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急诊、抢救证明,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出院后12个月内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

问:参保职工因病情需要转入市内高一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或技术、条件较优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怎么办?

答:原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系统中办理转院申请,打印《市内转院申请回执单》,加盖医疗机构医务科印章交申办人。申办人持该单到转出医院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转入、转出医院分别记账。

问:职工因工作、生活等情况需要中途变更医疗机构,怎么办?

答:在原选定医疗机构已发生记账费用的,需自费结清费用后,持《就医确认凭证》及有关费用结算单据到原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如未有记账费用发生,可持《就医确认凭证》办理变更。

问:参保人分娩时,用人单位为参保人缴费满12个月,但参保人在休产假期间离开此用人单位,如何申请生育津贴?

答:由原用人单位到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以分娩日期为起始点,计算该职工在原用人单位休产假的实际天数,并以此来核发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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