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生育医疗费:女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结付法规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及符合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医疗服务项目结付范围的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结付;分娩时并发法规病种疾病,发生符合结付法规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生育保险法规结付。
列入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范围的生育并发症病种包括:羊水栓塞、难治型产后大出血、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弥漫性微血管内凝血(DIC)、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重度妊娠合并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合并心力衰竭、妊娠合并脑血管意外、妊娠合并重度血小板减少、重症产科感染、产科多器官功能衰竭。
3、生育津贴:生育前12个月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30×计发天数。职工休产假期间,若出现未按时足额缴费、补缴费或中断缴费的,相应月份天数从生育津贴计发天数中扣除。
计发天数: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20天;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30天;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42天;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98天。顺产的,158天;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4.一次性营养补助:按法规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的在职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分娩或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可以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按本市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计发。
“苏州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是什么?附报销条件、报销范围、报销标准(2)”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zhishi/shengyu/333385.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