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生育保险的意义是什么2014答:生儿育女是妇女的神圣天职,但也是有风险的,如妇女在怀孕、分娩、育婴期间部分或全部不能参加劳动,失去正常收入来源;生育需要增加医疗保健费用支出;生育期间不仅体力、心理和精神上承受负担和消耗,甚至有生命或肌体伤残危险等。这些风险,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和手工业时代,是由个人和家庭承担并自行补偿的。到了工业化社会,大部分小生产者破产,成为雇佣劳动者,为了保证社会化大生产所需要的劳动力资源,保障劳动力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生育风险应当由社会承担和补偿。
进入现代社会,过去一向被禁锢在家庭的广大妇女,纷纷走出家门,从事各种各样的社会生产和服务活动,这不仅有利于妇女自身解放事业,也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但是,职业妇女常常会遇到一个难题,即如何解决生儿育女与从事社会经济活动之间的矛盾。实行生育保险,使职业女性在生育子女时,能从国家和社会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保证其正常的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并不会因此而导致失业,可以解除职业妇女的后顾之忧,促进男女平等就业。
生儿育女,不仅是家庭的私事,也是社会的大事。社会存在和发展依赖两个方面的再生产。一是物质资料的再生产,它是社会存在的基础;二是人类自身的再生产,它是人类社会得以延续的条件。人类自身繁衍虽然是两性结合的结果,但劳动力再生产的任务主要是由女性负担的。现代社会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对妇女在怀孕、分娩、育婴期间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医疗保健条件,不仅保障了母亲的基本权益,也有利于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作为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生育保险不仅保障了妇女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险权利,也保护了劳动力后备军的健康成长。
随着妇女参与工业化生产人数的急剧增加,生育保险越来越引起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普遍重视。1919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第3号《保护生育公约》;1952年,第三十五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第102号《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对生育补助金条款作了专门规定,随后又通过了第103号《保护生育公约》(修订)和第95号《保护生育建议书》。2000年,第八十八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第183号公约和第191号建议书,分别对1952年《保护生育公约》(修订)和《保护生育建议书》又进行了修订。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根据自己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实力,制定了相应的生育保险政策,以保障本国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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