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及报销比例温州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及报销比例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前提是,必须符合缴费满6个月和计划生育政策两个条件。所谓部分待遇,是指缴费未满6个月分娩、流产,而到缴费满6个月后剩余的部分产假津贴待遇。结合我市的实际做法和社会保障的发展趋势,新办法作出了缴费满6个月后,剩余的部分产假津贴待遇予以享受的政策规定,以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但生育医疗费补贴目前不设定部分享受的政策。
为了提高生育保险的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新办法规定职工本人可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同时,在支付办理方面作出了时限要求,职工应当在产后或术后3个月内提出待遇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毕核定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根据我市生育保险实施情况比较良好的实际,新办法对待遇项目基本上没作调整,保持相对的稳定,但对支付标准有所调整,具体是:
(1)生育津贴项目。取消我市原《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怀孕7个月以下早产的,产假按90天计算”的政策设置,但如果出现此情况的,那么,活胎按正产、死胎按流产或引产对待的原则掌握;同时,将第三项的“怀孕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引)产的42天产假”调整为“50天产假津贴”。
(2 )生育津贴的标准。将原来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调整为按上月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或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这是新办法重大的政策调整所在。
(3)生育医疗费补贴。综观我市实施生育保险工作的做法和经验,较为科学、合理的定额补偿,是比较先进简便的管理模式,它能够激励生育保险对象的自我管理和约束,体现了享受待遇的公平性,因此,新办法继续采用我市原《暂行办法》定额补偿的做法。
(4)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经过对我市2004年度附一、附二、市二和市三4家医院有关顺产、剖宫产、流产费用的抽样调查,剔除非医保项目和超额自负的费用,顺产、剖宫产、流产的平均费用,大体上在我市原《暂行办法》设定的标准范围之内,因此,新办法目前对定额补偿标准暂不作调整。但新办法明确规定,随着经济发展和生育医疗水平的变化,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作相应调整,具体由经办机构提出方案,经劳动保障、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研究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温州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及报销比例”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zhishi/shengyu/24264.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