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医疗费可以为哪些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费和分娩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标准支付:
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每人次2300元;
助娩产每人次2600元;
剖腹产每人次4300元;
7个月以下引产每人次1600元;
流产每人次600元。
3、计划生育手术费
职工实行计划生育实施节育技术措施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所需的手术费用,按下列标准支付:
放置宫内节育环45元;
取出宫内节育环65元;
取残环、嵌顿环85元;
皮下埋植术100元;
取出皮下埋植术55元;
妊娠门诊人工流产术(10周内)100元;
妊娠住院人工流产术、引产术(10周内)450元;
药物流产200元;
输卵管接扎术1000元;
输精管接扎术500元;
输卵管吻合术4500元;
输精管吻合术3000元。
上述费用已包括床位费和所有手术费用,即含术前的常规检查费、术中的手术费和材料费、术后的常规用药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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