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生育保险新政:设置待遇“等待期”昨日,记者从兰州市人社局获悉,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更好地保障参保职工合法权益,避免生育保险基金运行风险,兰州市人社局结合全市生育保险工作实际,对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首先设置了待遇等待期,规定凡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在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缴费不满6个月的不得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同时,规范了生育津贴核发基数。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按本人生育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计算。缴费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的平均工资基数计算。此规定从2014年2月1日起执行。
按目前兰州市执行的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上年度缴费工资总额的0.7%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本月参保,次月即可开始享受。此次将“本月参保,次月享受”调整为: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在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缴费不满6个月的不得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兰州生育保险新政:设置待遇等待期”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zhishi/shengyu/23589.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