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包括了确定自己在不在审核对象中,如果在的话就到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办理审批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
一、办理审核手续的对象:
1、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
2、符合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符合计划生育条件但妊娠后流产的。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家属到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并填写《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居民委员会)初审,申请人需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从正式受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审核完毕;
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对象,由申请人或者家属凭有关证明到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办理审批手续。
三、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需提供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生育医学证明;
2、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区、县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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