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深圳户口育龄妇女,参加综合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的非深户育龄妇女
关于《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修改决定中规定:
第二十三条 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其生育医疗保险费按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的0.5%按月缴交;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其生育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2%按月缴交;
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缴交,个人缴费的由本人缴交,其他人员按其缴费渠道缴交。
持《深圳市居住证》,1 6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可申请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并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月缴交医疗保险费,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7.8%缴交,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0.2缴交,生育医疗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0.5%缴交;
在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享受综合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今年的7月1日起,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中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将按3621元计算。
最高支付限额: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 生育保险 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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