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流产假彰显人性化关怀近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获得通过。《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流产费由单位支付。(据5月8日《重庆晚报》)
无论是享受产假时间的进一步延长,还是女职工万一流产可享受一段时期的“流产假”,无论是用工单位应当充分尊重女职工权益,还是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单位不得安排夜班劳动等,这样的新规,都充分体现了对妇女的尊重以及制度的人性化。当然,要想让相关制度能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在出台新规的同时,必须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体系,这其中,不仅要加大对新政策的宣传推广,同时,还需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从而避免人性化的新规意外“流产”。
按理说,让女职工享受相应时间的产假,这既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也是相关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然而,近年来,总有一些单位因工作繁忙等各种托辞,刻意压缩女职工的产假时间。更有甚者,一些单位在选人用人过程中,更是对女职工大加排挤,尽管相关单位如此做法不合理更不合法,但往往未能受到相应的惩处,以致于其会愈加放任。此外,对于女职工因意外而流产的情况,享受产假更是奢望,而这对于女职工的身心,都会受到一定的伤害。
如今,面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这样的新政,想必广大女性朋友都会拍手称赞。不过,相关制度要想有效落到实处,着实需要付出更多努力。尤其是女职工享受“流产假”的权利,更是需要监管制度的人性化呵护。可以说,对于女职工来说,一旦发生意外流产,这本身就是对身心健康的打击,这时候,他们更需要关心与呵护,而如果她们本该享受的“流产假”而不慎“流产”,这无疑是撒在她们伤口上的“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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