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育保险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女职工在生育保险权益受到侵害时,主要有三种保护渠道可以利用:一是该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天之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该仲裁委进行公正裁决,要求用人单位向生育女职工支付相应待遇和经济补偿。二市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大队投诉,由该监察大队监督用人单位,纠正侵权行为。三是该职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行政争议,可自知道该具体侵权行为之日起60天之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知道该具体侵权行为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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