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范围包括参保的职工以及参保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关于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现行国家政策未作规定,对这一规定在研究讨论过程中也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由于职工产假期间将中断工作,不少单位不愿意招用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通过解决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给与生育津贴,有利于消除用人单位后顾之忧,促进平等就业。如果规定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将直接影响男女平等就业,给女性就业带来冲击。
也有人提出,我国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已经把妇女生育医疗费用纳入了支付范围,开展了中西部地区农村妇女住院分娩补助等行动,未就业妇女的生育保障已经有了制度安排,如果再规定未就业的职工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将与现行制度难以连接。另外,现在就业状况处于变化之中,对未就业配偶的就业状况很难确认,特别是农民工家属的状况进行准确登记无法做到,难以避免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重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情况。
另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是不分男女的,但在享受待遇进只有女职工享受,而男职工无法享受,那么就会使得谁参保、谁受益的原则不能执行。况且,我国已进行了规定。
增加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不会对现行制度造成影响,而且目前多数地方已经有相应的规定,各地可以按照现有规定继续执行。因此,本法明确了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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