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一年的职工生育待遇由谁支付?
根据《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山东省政府第22号令)第六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或无故将其转为待聘和富余人员。第十条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均明确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分娩时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一年职工,其生育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其中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其基本工资,检查和分娩的医疗费用可按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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