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下列情形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违反国家或荣成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2)在自然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终止怀孕(包括药流、人流、中期住院引产)的费用;
(3)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4)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5)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6)超过定额、限额标准之外的费用;
(9)因自杀、自残、吸毒、斗殴、酗酒、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造成怀孕终止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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