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过本栏目留言咨询:我是一名普通企业女工,04年生了小孩,因单位原因欠交保费,我的住院费用未能报销,我于07年补缴了保费,但因时间太长,我的住院费用原始凭证丢失,医院可以出复印件,保险事业处的答复是必须出示原始凭证,复印件无效不给报销,我不明白,为什麽我明明缴纳了十二年的生育险,只生了这一个孩子,也有孩子的出生证明,仅仅因为原始凭证丢失就剥夺了一名普通女工本应享有的法定权利,劳保事业处的这种做法对吗?我应到哪个部门投诉呢?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回复:您的问题我们已经收悉,对您提出的问题我们想给您解释三点:
一是,我市生育保险是2004年2月开始实施的,如果您是在2004年2月以后生育,并且生育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和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就能够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是,您在问题中提到,您的单位因欠缴保费,一直未能报销费用,2007年补缴了保费。但我们要提醒您,因为单位原因整体欠缴生育保险费,只有单位整体补缴后,您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果是个人补缴也不能享受。
三是,您所提到的住院费用发票丢失的问题,经过我们稽查核实,是可以报销的。但您首先要领取填写《烟台市城镇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凭证》(仅用于因丢失医疗费用收据报销使用),写明丢失原因,附上住院费用发票复印件(定点医院盖章有效)后,报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稽查核实后,方可报销。
“单位欠缴生育保险 职工个人不能补缴”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zhishi/shengyu/21896.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