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待计划生育家庭老人的新规?
导读: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出优待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人。更多关于优待计划生育家庭老人的新规的详细介绍请看下文中国社保网婚姻法编辑的介绍。
■ 焦点
计划生育家庭老人享优待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说,自2004年起,我国对农村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人,每月给予一定奖励。“十二五”期间,该项奖励措施将惠及城市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人,建议草案对此予以体现。因此,二审稿新增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参与草案论证、起草的山东大学法学院肖教授表示,近年来,失独家庭越来越多,而且,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越来越高,双独家庭养老问题也日益严峻。鉴于上述社会形势,从立法层面明确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的待遇制度,如享受定期奖励等,既是以人为本的体现,也是社会形势的客观需求。
此外,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目前,有的地方养老机构收费比较混乱;有的养老机构在变更或者终止时,没有妥善安置入住的老年人。
对此,二审稿新增规定,“各级政府应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养老机构变更或终止的,“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社区养老服务系政府职责
有常委委员认为,一审稿有关社区养老的规定较少,未能充分体现社区在养老服务中应当发挥的作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该位负责人表示,二审稿新增了三个条款,强化社区养老的政府责任,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意即社区养老服务系政府职责。
草案还要求“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体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这意味着,社区须划出老年人文体活动区、康复区等区域。
此外,为吸引社会力量兴办养老设施,二审稿还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
■ 北京情况
“社区养老可由企业运营”
尽管运作模式不同,对外也有不同的名称,但在北京的老龄工作中,社区养老助老服务机构,有一个统称,叫做社区托老(残)所。据北京市老龄办统计,至今,全市城乡已先后建设社区托老(残)所4397个。但是,因运营主体不明,居委会又缺乏专业的服务和人员,部分托老所闲置,多数托老所混同于社区活动站,为老服务功能尚未完善。
北京市民政局副局长李局长昨日告诉记者,社区养老服务的市场,刚刚浮出水面,缺乏市场规范,需求也不明显。“政府的责任,首先要把标准制定出来,给市场一个准确的定位。第二,要给扶持政策,培育专业化的队伍,把服务做进去,让老人体会到,社区里提供的养老服务,确实是生活和身体需要的,而且离家近,经济上也能承受。”李局长认为,社区托老所作为社区的“为老服务”基础设施,应由政府协调空间,投资建设。但要让社区托老服务准确对接老人需求,应交由社会力量——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
北京市民政局福利处相关负责人也表示,正在加紧研究社区托老所的身份和定位,争取尽快对社区托老所给予明确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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