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育保险报销程序
1、产前检查、生育或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须在当地生育保险协议机构就医;不能使用医疗保险卡结账。
2、在分娩或实施终止妊娠的流、引产术后,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于当次医疗行为结束后90日内到重庆南岸区社会保险局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3、参保职工因公出差、异地工作、探亲、准假外出等原因在市外进行生育或终止妊娠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必须在申报费用审核时提供单位证明和医院出具的级别证明。
4、属生育发生并发症,须在确切诊断结论作出之日期5个工作日内,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表》、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到重庆市所在区社会保险局备案。
个人申领待遇时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
1、本人的身份证及两张复印件,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及两张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两张复印件;
2、单位出具该员工是单位参保职工的证明,并加盖公章;
3、产前检查费用发票,检查报告单原件(复印件加盖医院章);
4、《(再)生育服务证》和复印件;
5、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出院证明(注明妊娠起止时间、胎儿数、是否顺产等情况),住院明细总清单,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流引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等。
6、参保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非协议服务机构急诊的,必须出具急诊就医证明(医疗机构加盖急诊章)、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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