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参保安康市生育保险,且按规定享受产假的女职工。
1、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当月的人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例如,安康某企业当月的人均工资是4893.5元,女职工共休90天产假,则该职工的生育津贴补贴金额=(4893.5÷30天)×90天产假=14680.5元。
2、生育医疗费报销
(1)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上年度市职工月均工资×25%
注.正常生产或满7个月以上流产者才享有此项补助,安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4893.5元,假设某女子合法顺产一名幼儿,则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4893.5×25%≈1223.38元。
4、一次性补贴:若女职工是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注.上述1-4项都属于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可叠加领取。
1、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和相关补助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2、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及各个官方网站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可咨询安康市社保中心。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安康市育才路中段113号政府大院
联系电话:0915-12333
“2019年安康生育津贴新政策:怎么算、怎么领、领取条件”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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