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财税部门印制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
3、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4、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
5、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6、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7、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8、已领取《就医确认凭证》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就医确认凭证》原件
9、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如未领取或未激活社会保障卡的,须提供银行(中国银
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活期存折或卡面上有姓名和账号的借记卡或由发
卡银行的卡号对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分娩或流产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急诊、抢救
证明
11、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
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
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1、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2、生育医疗费
(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
分按核定数结算)。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及各个官方网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可咨询潜江
市社保中心。
潜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局
地址:潜江市东风路85B
电话:0728-62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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