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报销条件】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
(二)符合国家、省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三)与缴费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报销流程及材料】
参保女职工怀孕需要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在协议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一所进行。医疗机构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变更。
(一)女职工确认怀孕后,由用人单位(或本人)持女职工《身份证》、《准生证》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襄樊市生育保险就医申报表》,根据个人意愿选择1所协议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
(二)女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本人)持职工《身份证》、生育保险缴费情况等有效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并填报《襄樊市生育保险就医申报表》。
(三)女职工生育住院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就医时,应向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
1、《结婚证》、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准生证》或准生证明;
2、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批准的《襄樊市生育保险就医申报表》;
3、女职工的身份证;
4、个人银行账号;
5、男职工参保,其配偶无工作单位需住院生育时,除提供上述1、2、3、4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女方户口本及其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男职工的身份证、生育保险有效参保证明材料。
上述5条中的各种有效证件,均要备复印件留存。
【多少钱】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人社部门确定,并根据基金收支情况进行调整。
(一)生育医疗费: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生育保险经办机构采取限额、定额、项目付费的方式支付。
1、女职工产前检查费和在门诊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实行按限额方式由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给协议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在限额以内的,按实际费用支付;超出限额的,按照限额标准支付。其限额标准为:
(1)产前检查费300元/人;
(2)人工流产200元(引产600元);
(3)宫内放置节育环50元,取出节育环25元。
2、住院自然分娩、人工干预分娩、剖宫产、住院生育医疗费和住院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经办机构按定额与协议医疗机构结算。其定额标准为:
(1)顺产10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1500元(指产钳助产、胎吸);
(3)剖宫产2500元;
(4)多胞胎每增加一人增加定额200元。
协议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除婴儿费、超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床位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生育女职工要求提供另外收取费用的医疗项目或药品时,医疗机构要与本人签订自费协议(或填写“自费”项目申请单)。
(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由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给参保职工本人。
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12周)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16周)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28周)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和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指女职工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吸、剖宫产生育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增加的天数累加计算。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及各个官方网站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可工作日咨询襄阳市社保中心。
襄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60号
电话:0710-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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