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51年时我国出台了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生育期间女性可以享受56天的产假和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产假提高到了90天,同时对难产、多胞胎生育、怀孕流产三种情形在基本产假天数的基础上给予增加一定天数也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1994年出台的劳动法继续延续了上述产假天数,但是2012年4月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再次将基本产假天数提高目前已经达到了98天!
一、晚育假
我国2001年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2015年12月27日修改这部法律重新作出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至此我国已经从国家层面上取消了晚育假,至于各地区的话除西藏外均已取消晚育假!
二、地方奖励假
2015年12月27日修改这部法律重新作出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然而具体可以获得多少天的奖励假或者哪些福利待遇,国家没有具体规定而是交给了各地方自行规定,各地区主流的奖励形式为女方产假奖励和男方护理假两项,其中女方奖励假最长是三个月、男方护理假最长是一个月。
三、产前检查假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但是产前检查假到底该休几次每次休多长时间,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则没有明确规定。产前检查假到底该休几次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怀孕女职工本人体质情况、所提供的医学证明等因素合理给予;至于产前检查假每次所用时间的话,用人单位可根据家属协助情况和各地医院的排队情况不同而灵活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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