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51年时我国出台了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生育期间女性可以享受56天的产假和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产假提高到了90天,同时对难产、多胞胎生育、怀孕流产三种情形在基本产假天数的基础上给予增加一定天数也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的发展和社会不断的进步,我们发现国家对于女性职工权益待遇的保护逐渐提高,尤其是对于女性生育和产假这一特殊方面来说。1994年出台的劳动法继续延续了上述产假天数,但是2012年4月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再次将基本产假天数提高目前已经达到了98天!
关于产假天数这是大多数女职工非常关心的话题,根据最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98天的产假权益待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这样看来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将产假分列为以下几项: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的可以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以上五项几乎已经包括了女性职工生育的所有情况,并且为此做出了产假天数的详细规定,目的就是未来保障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待遇!
“2018社保改革生育权待新政策,五大产假天数至关重要须知晓!”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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