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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出新规:按月发放生育津贴

 字体时间:2018-03-06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为维护企业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基金安全风险,近日,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为维护企业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基金安全风险,近日,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据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女职工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生育引起疾病医疗费和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补助金实行一次性发放。女职工生育后与协议管理医疗机构或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生育医疗费的次月,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按月发放应享受的生育津贴。

《通知》规定,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变更工作单位的,变更单位后的津贴待遇由新参保单位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烟台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完成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一次性发放。

据了解,女职工生育前12个月或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变更工作单位的,按变更前后两单位缴费基数加权平均数计发生育津贴。

(刘文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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