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制度体系,保障生育保险基金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通知》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生育保险费率由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5%调整为1%。《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烟台开发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刘文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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